转发:2011年税收政策公告第8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

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1年8月22日 财税[201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26日 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11年8月31日 财税[201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1年8月31日 财税[201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68号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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