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2010〕897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审计机构:    为规范杭州市财政资助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报各项财政资(补)助项目的支出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未单独设账核算的项目,从2011年起,财政及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申请财政(补)项目原则上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对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审计后出具。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项目,根据业务约定,按照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并依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企业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项目专项审计,按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今后不再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文件,授意、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审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2、《指导意见附表》

联系我们

公司总部

  • 总台: 0571-87029301
  • 总经理: 0571-87029010
  • 副总经理: 0571-87029697

业务部门电话

  • 业务一部: 0571-87026887
  • 业务二部: 0571-87029565
  • 业务三部: 0571-87022081

其它部门

  • 稽核部: 0571-87025030
  • 技术支持及帮助:0571-23209184

其它部门 »